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零工經濟下自僱還是假自僱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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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著所謂「零工經濟」(Gig Economy)的興起,像Uber及Deliveroo這種透過短訊「咇」一聲叫開工的工作模式亦隨之流行。而這類工作從業員的身分:自僱還是假自僱?或會再次成為爭議的焦點!

近日英國一宗判案,法庭作了一個標誌性的裁決,為確認Uber司機的僱員身分打開了缺口,亦為一心逃避僱員法律保障的「假自僱」(bogus self-employment)設了一個路障。英國其中一個最大的工會Unite更揚言,裁決勢激發工會運動向「假自僱」進行排山倒海的法律挑戰。

其實「假自僱」在香港並不新鮮,自2003年經濟大衰退後便大行其道。不少建築公司及判頭、運輸公司、美容美髪業、保險業甚至護理業及補習社等都紛紛要求員工更改僱傭合約,將僱員轉為合約上列明是自僱者、服務提供者、經營者甚至合伙人。

問題是,判別真假自僱並不單在老闆話你係就係,亦不僅在合約上寫明自僱你就係自僱;自僱與否,是要看實質,不是單看名義的!

法庭的案例

有關辨別真假自僱的案例,香港終審庭也曾經有過經典的判案。2006年,終審法院在審理一宗冷氣技工追討工傷賠償的裁決中曾經指出:「若勞資雙方客觀上存在僱主與僱員的關係,僱主並不能以雙方協議的方式來免除其作為僱主應有的法律責任。」換句話說,僱主不能只以員工簽署了自僱合約/承判合約/租車合約,或僱主不向僱員提供有薪假期、強積金等行為,來逃避與員工之間事實上存在的僱傭關係。

終審法院認為,在決定某人是否屬於僱員時,一般會依照傳統案例所羅列的指標來審視雙方關係,然後以整體印象來決定雙方的關係是否僱傭關係。

而各級法院在審理有關法律爭議時,通常都會根據高等法院在謝林及其他20位人士訴陳德偉經營偉氏工程公司 一案所訂下的十一點範疇,對勞資雙方的合作關係作出全面考慮。當中,有幾點最為關鍵,包括:

1. 資方對勞方是否擁有應有的控制權;
2‧ 勞方從事相關勞動時,是否需要作出投資及管理,並因此承擔財政風險;
3‧ 勞方從事相關勞動時,是否需要自備生產工具;
4‧ 勞方從事相關勞動時,是否類似在自行營商。

騙徒手法 層出不窮

由是,過去十年,不少僱員透過案例定下的標準來與僱主爭議真假自僱的身分。一些曾經簽署過自僱合約及服務合約的員工,最終也能夠取回《僱傭條例》下享有的如有薪年假、法定假日、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等權益及補償。當然,這裡要告訴大家的,不是你即使簽了自僱合約,將來也必可大安旨意在法庭追回補償,而係提提你,僱員身分的判準是看實質,不是單看名義。

不過,正所謂騙徒手法,日新月異,層出不窮。近日,我們就收到求助,投訴人是二十出頭的髪型師,也是髪型屋的「合顆人」。話說少女兩年前入職時只當洗頭工,接著學師剪髪,不久公司老闆就游說她,叫她做分店的話事人,但條件係以七萬元入股公司。少女表示沒那麼多錢,老闆表示不打緊,公司可借給妳,並安排到律師樓在律師見證下簽署借款協議書及管理協議書。

少女初踏足社會工作,不虞有詐,更想不到在堂堂律師見證下跌入高級職業陷阱。少女自轉為「合顆人」後,非但工時、工作條件沒變過,且因為要償還貨款及承擔公司日常運作費用,每月收入更比以前少了二千多元。這位「合顆人」其實很可憐。

據少女所講,簽約當日還有十位、八位其他分店的年輕同事「排住隊」等律師見證簽協議書,可見這是一項有組織的高級騙局。有關案件仍在排期處理中,最終少女能否確認僱員身分及討回被扣工資,孰未可知。但事件卻提醒我們,尤其初出茅廬的年輕員工,「名」是不可以亂簽的。

參考案例
終審法院 FACV 14/2006
高等法院原訟庭 HCLA 150/1995
高等法院原訟庭 HCLA 12/2007
高等法院原訟庭 HCLA 37/2006

案例詳情可參考職工盟網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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