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日,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將通過低收入家庭津貼計劃首輪撥款申請,關注零散工權益聯席強烈譴責政府在低收入家庭津貼計劃中,無視零散工的權益。全港15萬零散工不能受惠於此計劃,要繼續忍受在職貧窮之苦。
在民間團體強調要求下,現時政府建議低收入家庭津貼,工作時數的要求由每月144-208小時稍稍減至144-192小時,可是,在此等高標準的工時要求下,一個扶助在職貧窮的政策,政府竟完全忽視在職貧窮情況最嚴重的零散工家庭,實在認真諷刺。
現時《僱傭條例》要求連續四星期、每個星期都在同一僱主受僱18小時以上(簡稱「4.1.18」)才受到法例保障(工傷除外),不少短期合約的零散僱員因此失去條例的保障,更成為無良僱主逃避條例的溫床。在僱主刻意將工作拆散阱,令不符合4.1.18要求的僱員成為「N無僱員」,這明顯是條例中的漏洞。
根據政府統計署2011年發表的《第55號報告書》(下稱「報告書」),2009年的10-12月的統計,就有近15萬(148 300 名)非政府僱員連續受僱少於四星期或/及每星期少於18小時,相信五年後的今天,零散工的數字只會有增無減,可惜直至今天,政府仍然無再次對零散工進行任何正式研究。就業日趨零散化,愈來愈多僱員被迫面對不穩定的工作環境,2000-2009年十年以來的人數已上升一倍。參考政府統計處《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按季統計報告書》2000 年第 4 季數據,當時每星期工作時數少於 20 小時的人數為近9萬人(87,000),至2009年已上升至17萬( 176,400)。
而零散工是在職貧窮問題的重災區,根據報告書數據, 148 300 名「短期/短工時」僱員中,近50%收入日薪少於300元(有30.1%的平均每日就業收入少於 200 元;另外18.2%收入為200元至299元)。因此零散工理應是低收入家庭支援計劃的重點支援對象。
現時政府建議低收入家庭津貼的工作要求為144-192小時,即每周36-48小時,只在全職工才有可能受惠,這等於表示報告中的15萬短期/短工時僱員全部不能得到支援。而超過4.1.18但未到每月36工時的工友同樣不受支援,可惜的是,現時沒有任何有關這類「夾心僱員」的統計數據。
因此,政府決定要解決在職貧窮問題,就必須直視就業零散化的趨勢。低津作為政府直接以再分配的方式支援在職貧窮家庭脫貧的措施,解決在職貧窮家庭的燃眉之急,屬扶貧政策的第一步。聯席要求扶貧委員會進一步大幅減低低津的工時要求,令零散工家庭受惠,令低津真正達到扶助在職貧窮家庭的政策目的。
本聯席要求政府立即:
1. 將工時門檻調低至72小時,令更多基層工友受惠。
2. 將計劃按不同級數的工時按比例計算基本金津貼,參考「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」方案,即工作36小時可得一半津貼,保障零散工友。
3. 將家庭成員的工時合併計算,讓零散工家庭能夠受惠。
4. 政府長遠要保障零散工,整個勞工政策都必須引入零散化視野,取消一刀切性的「4.1.18」的規定,改以按工時比例計算所有僱傭條例的勞工權益,避免「N無僱員」愈來愈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