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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須堵塞零散工權益的法例漏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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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僱傭條例》中有關「連續性合約」的規定,自1968年設立,經過1970及1990年三次輕微修訂後,直到四十四年後的今天,基本上沒有任何修訂。四十四年,接近半個世紀,香港的社會經濟結構變化之大有目共睹,僱傭關係同樣隨之而改變。

然而,政府一直對此後知後覺,直至去年勞工處才開始把不同的「連續性合約」修訂方案提交勞工顧問委員會討論,近來傳媒吹風已接近拍板階段。很可惜,一如一般的勞工政策修訂一樣,政府沒有宣傳,遑論公眾諮詢,引致此一修訂完全為人漠視。

傳媒吹風,現時勞顧會勞資雙方在1.68和1.70兩個方案之間爭持,估計會中間落墨。所謂1.68方案,即是每個月僱員受僱超過68小時即屬連續性合約;1.70方案則是每個月的受僱期為70小時。與現時4.18方案的分別,只在於4.18方案是連續四周每周均受僱於同一僱主超過18小時或以上,即由現時以周計算改為以月計算,原則上沒有差別。

這個行了近半個世紀的方案,只要曾親身經歷因未達4.18要求而不獲保障的零散工,都可以清晰地道出這個制度的漏洞─一刀切界定連續性合約身份,全有或全無,並以此決定是否受《僱傭條例》保障,這便出現一條明顯的法律罅供僱主「走數」,僱主為了逃避支付僱員權益,而人為地中斷僱員的工時,聘請「假零散工」。因此,聯席一直倡議以1.72定為基數,未夠1.72的零散工,則按工時比例計算《僱傭條例》下的權益,才可堵塞漏洞。可是勞顧會花近半年時間及精力討論究竟每月多計還是少計兩小時,而置明顯的法律漏洞於不顧,固然令人質疑勞方代表沒有站穩勞工權益的立場,而只是在「假討論」。

聯席早前有幸約見勞福局局長張建宗,張局長坦言不少僱員做零散工是為了更彈性的上班時間,如果零散工的保障太完善,變成「打工皇帝」,會導致更多人不願做長工,對長工亦不公平。

零散工真的如張局長所想是出於自願的嗎?根據聯席的前線經驗,接觸到的零散工近乎全部都是環境所迫,或身不由己。例如家務助理,每個僱主每周只僱用兩至三天,每天三至四小時,為了生計惟有多找幾個僱主;由於不是受僱於同一僱主,所以即使每月工時直迫全職也不受保障。又如馬會投注員每個月的第四周就會被「cut鐘」,這已是公開的秘密(不批准上班或最多只可上班16小時),刻意截斷僱員工時,不少投注員已有數年年資,但一天有薪年假都沒有。

退一步考慮,即使僱員自願選擇做零散工,為何因而剝削其僱員保障?那是為了懲罰他們的工時比全職的少嗎?零散工也是勞動者,他們的權益應該同樣受到尊重和保障。聯席並非建議即使每月工作一小時都可享有完整的僱員權益,而是每月工時72小時以下就按工時比例計算,如一名零散工一個月只工作36小時,那一年後該僱員應享有3.5天的年假薪酬(《僱傭條例》規定按連續性受僱工作滿一年享有七天有薪年假)。

零散工的權益一直未能得到社會的應有關注,不是因為人數少。根據政府統計處2011年發表的《第55號報告書》,2009年的10至12月的統計,就有近15萬非政府僱員連續受僱少於四周,或╱及每周少於18小時,相等於5%的勞動人口,人數絕對不少。隨着僱傭日益零散化,相信五年後的今天,零散工的數字只會有增無減。

然而,零散工的權益太零碎,爭取成本太高,導致願意出來爭取的人更少。不過,沒有人爭取就等於他們理應繼續受到不合理對待嗎?工作日漸零散化,政府若不好好把握這次修訂的機會,讓法律漏洞繼續存在,那只會把零散工權益不受保障的問題推到社會,問題將更難解決。

關注零散工權益聯席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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